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盛信承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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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 |
添加時間:2011/7/27 |
個體工商戶的申請登記 一、應具備的條件: 1、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、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,可以申請從事個 體工商業經營; 2、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、經營場地、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。 二、應提交的材料: (一)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報告; (二)申請人身份證明; 1、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無業人員,應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待業證明; 2、退、離休人員應持退、離休證,提前退休憑單位退休證明; 3、辭退職(包括留職停薪)人員,應持有原單位批準的證明; 4、下崗職工,應持有勞動部門的下崗證; 5、農村村民,應持有當地鄉(村)證明。上述人員登記時須持身份證,外地來杭人員還須持 有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,證生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(18周歲以上,50周 歲以下)。 (三)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; (四)經營場地證明: 1、利用自有私房(非住宅)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,產權人把此房作為經營用房的證明; 2、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的住改非證明; 3、經營場地租用的,應遞交房屋租憑協議和房屋產權證明; 4、經營場地在路邊弄口,應遞交交通、市容或城建部門的占用道路許可證或批準件; (五)申請從事國家有關專項規定的行業或品種的生產經營,應提交許可證或有關部門的審批 文件; (六)聘用從業人員的,應提交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。 (七)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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